东方美术家画院

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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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7-07 11:33

    为了加强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规范会员义务,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书画院专设会员工作处,负责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了解会员发展的相关程序、条件,能够熟练操作会员管理各类数据库,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关的权利、义务、登记注册内容等由《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会员守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 协会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和入会申报、审批程序由《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个人会员入会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籍由负责推荐的团体会员管理。各团体会员单位需建立、健全会员数据库信息。

第六条 团体会员负责收取本辖区内个人会员的会费并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个人会员会费每年度180元

第七条 直属机关会员会费直接由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组织联络部收取。

第八条   已经交纳过终身会费的会员,终身免交会费。

第九条   70岁以上个人会员,可免交会费(入会当年除外)。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后,需为其办理会员证,会员证工本费100元(不含包裹及邮寄费用),费用由个人会员负担。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将实际情况书面告知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如调查属实,可以延期、减少或者免除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每年12月份将收到的会费及会员交费信息一并交至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无故不得拖欠、拒绝交纳会费。会员不交会费,则当年不予登记注册;连续5年不交纳会费,团体会员需书面通知会员本人,限期补交;如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仍拒不交纳,团体会员需报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组织联络部;如果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组织联络部书面通知本人3个月后,仍拒不交纳,经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会议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规范使用会费,会费可用于会员档案管理、会员联谊活动、会员表彰奖励等与会员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开支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负责向会员发放协会内部刊物-《美术家通讯》(双月刊)。《美术家通讯》统一由系统自动发送,如有退回,工作人员需联系会员本人确定准确的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网上会员即时更新系统,动态更新会员信息,强化会员身份认证,展示会员创作成果,线上线下一体运行。

第十八条   加强全国各创作中心、写生基地的管理,建立健全会员年度写生计划,为会员深入生活、写生采风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每年定期组织会员写生采风、深入生活,建立重点创作人才资料库。

第二十条   举办会员作品展,推出人才、激励创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不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掌握会员动态,并根据会员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跨省正式调动工作,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需向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联络部出据转会介绍函,办理跨省转会手续。同时,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组织联络部向转入省发转会通知函和转出省的转会介绍函的复印件(原件编号存档)。

第二十四条   会员去世,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需及时登记并报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组织联络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自愿退会,向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递交申请后,团体会员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应了解情况,并及时为会员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德艺双馨、有突出事迹的会员要进行表彰、奖励、推广。

第二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失德失范行为,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1、会员如有如下行为,情节轻微,并且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将由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1)违反党和国家文艺政策,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抄袭、代笔、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3)违反协会会员守则,情节轻微的;

(4)有其他失德失范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会员有如下行为,经查实,提交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讨论决定,给予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故意违反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协会会员守则,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4)故意违反党和国家的文艺政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5)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7)有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东研国教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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